家人因失智、疾病無法自理,法律怎麼保護他?這篇說明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差別與作用,是實用的公民法律常識。
當家人因失智、精神障礙或其他原因,無法或難以處理自己的事務,可能被騙、被占便宜。法律提供了「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來保護這些需要協助的人。
監護宣告適用於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的人。經法院為監護宣告後,受監護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由法院選定的監護人代為處理事務、保護其權益。這是程度較重的保護。
輔助宣告適用於辨識能力顯有不足(但未達完全不能)的人。受輔助宣告的人,在為特定重要行為(如重大財產處分、借貸、訴訟等)時,須經輔助人同意,以防其做出不利的決定。這是程度較輕、保留較多自主的保護。
由本人、配偶、一定範圍的親屬或相關人,向法院聲請。法院會參酌醫療鑑定與當事人狀況決定。宣告後也可能因狀況變化而變更或撤銷。
這兩種制度在「保護」與「尊重自主」之間取得平衡:需要多少協助,就給多少保護,避免過度剝奪當事人的自主。它保障心智弱勢者的權益與尊嚴。想了解行為能力的基本概念,可以看行為能力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