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被開罰、不繳被強制執行,這些是行政罰與行政執行。這篇說明兩者的意義、與刑罰的差別,以及執行的界限。
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如交通、環保、稅務規定),政府可以處罰,這是「行政罰」;若不履行,政府可以強制實現,這是「行政執行」。兩者是行政管理的重要工具。
行政罰指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為的處罰,常見的是罰鍰(罰錢),以及沒入、限制或禁止行為、剝奪或消滅資格等。它針對的是行政秩序的違反,不是犯罪。
行政罰處理的是「行政不法」(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由行政機關裁處,多為罰鍰;刑罰處理的是「刑事犯罪」,由法院判決,可及於自由刑甚至更重。兩者性質、程序、機關都不同。
當人民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例如不繳罰鍰、不拆除違建),行政機關可依《行政執行法》採取強制手段實現,例如移送強制執行、代履行、怠金等。這確保行政決定不會因當事人不配合而落空。
行政罰與行政執行都須依法、合乎比例。處罰不能過當,執行手段也要選擇侵害較小的方式,並保障當事人的救濟權利。對行政罰不服,同樣可透過訴願、行政訴訟救濟。想了解手段是否過當的檢驗,可以看比例原則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