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路、劃設禁區這類決定,對象不是特定一個人。這篇說明一般處分的概念、與行政處分及法規命令的差別。
政府「封閉某路段」「劃設某區為禁區」,這類決定影響的是不特定的一群人,而非某個特定個人。它在法律上屬於「一般處分」。
一般處分是行政處分的一種特別類型:它針對具體的事件,但對象是依一般性特徵而可得確定的多數人,或是針對物的公法性質而設。例如:交通管制(對所有用路人)、劃定某區域的使用限制、對某公物的使用規定等。
典型的行政處分針對「特定的人」(如對某人開罰單);一般處分則針對「一群不特定但可確定的人」(如對所有經過某路段的人)。兩者都是就「具體事件」所做的決定,但相對人的範圍不同。
法規命令是抽象、通案的規範(適用於一般、反覆發生的情形,如某某辦法);一般處分則是就具體事件所為(如「這次、這個路段」的管制)。一個是「訂規則」,一個是「就具體事件做決定」。
辨認一個決定是「一般處分」還是「法規命令」,會影響它的作成程序與救濟方式。一般處分作為行政處分的一種,對它不服同樣可透過訴願、行政訴訟救濟。想了解行政處分,可以看行政處分的說明;想了解法規位階,可以看法規位階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