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訂的「辦法」「要點」有什麼不同?哪種能拘束人民?這篇中立說明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是理解行政的常識。
行政機關會訂各種規範:「施行細則」「辦法」「標準」「要點」「注意事項」……這些名目繁多的規定,法律性質其實不同。最基本的區分是「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了解兩者的差別,有助於判斷一個規定能不能拘束人民、有沒有法律效力。
法規命令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訂定、發生「對外」法律效果的命令。它直接規範人民的權利義務、對外具有拘束力(如各種「施行細則」「辦法」「標準」)。因為會影響人民,故須有法律授權(且授權明確)、依法定程序訂定與發布。它是行政補充法律、規範人民的重要工具。
行政規則指行政機關對「內部」下級機關或屬官,就「業務處理、權限行使」所為的一般性規定(如作業「要點」「注意事項」「基準」)。它原則上只在行政體系「內部」生效,規範機關自己怎麼運作,不直接對外拘束人民。不過,某些行政規則(如解釋法令、裁量基準)會間接影響人民,並透過平等原則產生一定的「行政自我拘束」效果。
區分兩者,攸關「這個規定能不能拘束人民、需不需要法律授權」。直接規範人民的(法規命令),須有法律授權、受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的檢驗;純內部的(行政規則)要求較寬。若行政機關用「內部規則」之名,行「規範人民」之實,卻沒有法律授權,就可能違反法律保留、逾越界限。這正是監督行政立法的重點。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區分,是判斷行政訂定的規範是否正當、能否拘束人民的關鍵,也是法治監督行政的重要工具。想了解法律、命令的整體位階,可以看法律位階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