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為什麼能「授權」行政機關訂命令?授權有什麼界限?這篇說明授權明確性原則,是理解法治的重要常識。
很多細節性的規定,不是寫在法律裡,而是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去訂命令(如施行細則、辦法)。但這種「委任立法」不能漫無邊際,否則等於讓行政機關自己說了算。「授權明確性原則」就是在畫這條界限。
由於現代事務繁複,立法者不可能把所有細節都寫進法律,於是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來補充,這稱為「委任立法」。但為避免行政權藉授權而過度擴張,大法官發展出「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的授權,其目的、內容、範圍必須「具體明確」,讓人民能預見行政機關會據以訂出什麼樣的規範。
如果法律只給一個空泛、概括的授權(如「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而無任何界限),等於把立法權「空白授權」給了行政機關,人民無從預見、也架空了立法者與民意的把關。因此,授權愈是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其明確性的要求愈高。授權明確,行政命令才有正當的母法依據。
授權明確性與「法律保留原則」相輔相成:法律保留要求重要事項須有法律依據;當法律授權行政訂命令時,授權明確性則確保這個「授權」本身夠明確,命令不會逾越母法。兩者共同確保行政命令的正當性、防止行政恣意。
授權明確性原則,在「行政需要彈性」與「立法與民意的把關」之間畫出界限,是法治國防止行政權過度擴張的重要防線。想了解重要事項須有法律依據的原則,可以看法律保留原則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