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新增「持有」違法菸品為禁止事項,以強化查緝效能和保護青少年健康。現行法規僅規範「使用」類菸品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導致執法人員舉證困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青少年避免接觸有害菸品,解決執法人員在查緝新興菸品時的困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可能接觸或持有菸品的人群,包括青少年與違法菸品持有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新增「持有」違法菸品為禁止事項。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法規以有效防範新興菸品、保護青少年健康;疑慮:可能侵害個人權益、執法難度與基準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可能引發社會對個人權益與公共衛生保護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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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鑑於現行《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僅規範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致使第一線稽查人員於實務執法時面臨舉證困難,且難以有效防範新興菸品於校園內流竄。為彌補法規漏洞、強化查緝效能,並落實對青少年之健康保護,爰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任何人不得「持有」違法菸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來類菸品常以新奇包裝及多樣口味吸引民眾,尤其是青少年族群。此類產品不僅含有害物質,更成為青少年接觸實體菸品之入門磚,對國人健康及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威脅。政府既已明文全面禁止類菸品之製造、輸入、販賣與供應,在末端之防範機制亦應完備,以達全面防治之效。
二、現行《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僅規範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前向第三款之指定菸品。然於實務查緝上,執法人員往往需當場查獲吸食行為使得依法裁處;若違法者於遭查緝時立刻停止吸食,或僅將產品置於身上、背包內,便常以並未吸食為由規避處罰,致使稽查人員陷入舉證困難之窒礙,大幅限縮法律之威嚇力。
三、考量新興菸品體積小、易於隱藏,若無明確禁止持有之法源依據,執法人員發現此類物品時,常面臨無法源依據可予以扣留或懲處之窘境。為貫徹零容忍政策,全面斬斷違法菸品之供需鏈,爰修正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將「持有」納入禁止範圍,賦予主管機關明確之查緝與處置權限,俾利有效遏阻新興菸害蔓延,維護國人及青少年健康。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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