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9330000

「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排入院會
最新進度
2026-06-23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針對已遭全面禁止但仍流通的電子煙(類菸品)。提案指其常被用作施用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的載具,故提高販賣、展示的罰鍰,增訂持有及使用的處罰,並建立查獲物品沒入、檢驗及溯源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高違法成本並新增持有、使用處罰與檢驗溯源制度,提案稱有助遏止非法供應鏈、防杜新興毒品藉電子煙規避查緝,維護健康與公共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電子煙(類菸品)的販賣者、持有與使用者及相關查緝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提高販賣展示類菸品及組合元件的罰鍰,增訂持有及未通過健康風險評估指定菸品的處罰、提高使用裁罰,並增訂查獲物品沒入、檢查檢驗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源頭管理與嚇阻、阻斷毒品藉電子煙流通、維護健康與交通安全;疑慮:對持有與使用者擴大處罰的範圍與比例、執法量能與檢驗溯源的可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毒駕、電子煙管制等多案相關,留意持有與使用處罰的新增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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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6-06-12,2026-06-1

案由

本院委員王義川、林楚茵、徐富癸等17人,有鑑於近年來電子煙(類菸品)雖已遭我國全面禁止,惟實務上仍大量流通,且屢遭作為施用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之載具,衍生毒駕、公共危險及危害國民健康等問題。為強化類菸品源頭管理、提高違法成本、遏止非法供應鏈流通,並建立查獲物品檢驗及溯源機制,以防杜新興毒品藉由電子煙規避查緝,爰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菸害防制法》已明定禁止類菸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及廣告,足認類菸品屬我國法制所禁止流通之違禁物。惟近年執法實務顯示,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已逐漸成為施用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之主要載具,且因其外觀不易辨識、攜帶便利及隱匿性高,增加毒品查緝困難,並與多起毒駕案件具有高度關聯性,對道路交通安全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脅。
二、近期多起重大交通事故經查均涉及以電子煙吸食含依托咪酯之「喪屍煙彈」,導致駕駛人意識及行為能力受損,進而肇生嚴重死傷事故。惟現行法對販賣、展示類菸品之裁罰額度及對持有行為之管理機制,尚不足以有效遏止違法供應鏈及市場流通,亦缺乏透過查獲物品進行檢驗及溯源追查之制度設計,難以因應新興毒品利用電子煙載具規避查緝之現況。
三、為強化源頭管理及提升嚇阻效果,本次修法提高販賣、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之罰鍰額度;另增訂持有類菸品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之處罰規定,並提高使用行為之裁罰標準,以提升違法成本,降低類菸品流通及使用情形。
四、為建立違法類菸品查緝與溯源機制,增訂查獲之類菸品、其組合元件及違法指定菸品等物品應予沒入並進行檢查、檢驗之規定,以確認是否含有毒品、管制藥品或其他違禁物質,俾利後續追查來源及依法處理,並及時阻絕相關物品於社會流通,維護國民健康、道路交通安全及公共安全。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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