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2142000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排入院會
最新進度
2026-06-3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草案擬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針對酒駕、毒駕等高風險駕駛行為加強處罰和管制,包含再犯退場、拒檢防制、證據保全、車輛阻斷及復駕管制等措施,以遏止相關違法行為。草案希望通過加重處罰和強化管制,減少道路安全風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本草案,能幫助減少酒駕、毒駕等高風險駕駛行為,保障道路安全,解決現行法規對再犯和拒檢等行為處罰不足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對象包括酒駕、毒駕等高風險駕駛人、駕駛執照持有者、車輛所有人以及相關執法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內容包括:明定酒駕、毒駕分款認定、同採重罰;再犯規定強化駕駛資格實質排除;拒檢防制和證據保全;強化車輛移置保管、吊扣牌照及重大情形得沒入車輛之規定;毒駕防制增加教育、評估、諮商或治療等要求。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處罰和管制可以有效遏止酒駕、毒駕等高風險駕駛行為,保障道路安全;疑慮:加重處罰可能侵害個人權益,強制採樣檢測可能引發爭議,實施過程中的困難和挑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本草案時,應關注其對個人權益的影響、執法可行性以及實施過程中的挑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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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6-06-26,2026-06-3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蘇清泉、羅廷瑋等16人,鑑於酒駕、毒駕均係不能安全駕駛之重大道路公共危險,現行規範對再犯退場、拒檢防制、證據保全、車輛阻斷及復駕管制仍有不足,難以遏止高風險駕駛僥倖逃避、重回道路。為明定酒駕、毒駕同採重罰,再犯即不得再考領,杜絕拒檢規避責任之空間,並強化車輛處置及復駕管制機制,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對於酒駕、毒駕、拒檢及再犯行為雖已有處罰規定,惟整體制度仍偏重個別違規之事後裁罰,未能充分建立高風險駕駛即時排除、證據保全、車輛阻斷及復駕管制之完整機制。酒駕、毒駕雖認定基礎不同,惟均屬不能安全駕駛之重大道路公共危險,爰修正第一項,明定酒駕、毒駕分款認定、同採重罰,作為後續再犯退場、拒檢處理、車輛處置及復駕管制之基礎。
二、再犯行為已足以顯示前次處罰、講習及駕駛資格限制未能有效阻卻危險。對此類高風險駕駛,制度重點不應停留於罰鍰逐次加重,而應轉向駕駛資格之實質排除。爰修正再犯規定,明定十年內再犯酒駕或毒駕者,即依最高額處罰,並吊銷駕駛執照、不得再考領;拒檢再犯者亦同,以強化再犯退場機制。
三、拒檢並非單純不配合行政稽查,而係阻斷國家即時確認危險狀態與保存證據。酒駕、毒駕檢體證據具有即時性及易消散性,若容許行為人以拒測、拖延、妨害或事故後補飲、補吸方式規避查明,將使執法失其實效。爰明定駕駛人對合法稽查、測試檢定、檢體採樣及必要查證不得規避、拒絕或妨害;有相當理由足認涉犯不能安全駕駛犯罪嫌疑,且拒絕接受或客觀上無法實施檢測者,得依法強制移由醫療或檢驗機構採樣檢測,並以檢察官許可、急迫例外及法院救濟程序加以控管。
四、汽機車係酒駕、毒駕行為實現道路危險之直接媒介。對於違反本條規定者,若僅處罰駕駛人而未處理車輛使用、供給與同乘縱容關係,難以有效阻斷危險來源。爰強化車輛移置保管、吊扣牌照及重大情形得沒入車輛之規定,並明定車輛所有人明知而放任、同車乘客明知仍共同乘坐及租賃車輛使用情境下之加重責任,以處理高風險駕駛持續取得車輛之制度破口。
五、毒駕防制不能僅止於罰鍰及吊銷駕駛執照。毒駕背後常伴隨毒品施用、依賴、成癮或反覆接觸毒品之問題,若未經毒品危害防制教育、成癮評估、戒治諮商或治療教育,即容許其重新取得駕駛資格,恐使道路安全風險再度循環。爰明定涉及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之駕駛人,於依法得重新考領或領回駕駛執照前,應完成相關教育、評估、諮商或治療;未完成者,不得考領、領回或發還駕駛執照。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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