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21130000

「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排入院會
最新進度
2026-06-3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草案擬修正《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主要是將廠場的定義及認定標準從《工會法施行細則》提升至法律層級,以落實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並明確廠場認定標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勞工團結權及集體勞動權之有效行使,減少實務認定爭議;解決工會組織發展之合理性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勞工、工會及企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提升法規範位階,明確廠場認定標準;疑慮:可能增加企業負擔,影響工會組織型態。
政治雷達小叮嚀
中立提醒:草案通過後仍需關注實務執行情況及相關爭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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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6-06-26,2026-06-3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6人,鑒於《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同一廠場之勞工得組織企業工會,惟現行有關廠場之定義及認定標準,係規範於《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涉及工會組織權及團結權行使之重要事項,長期以來欠缺法律明文規範。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已揭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重要事項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為落實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提升法規範位階,並明確廠場認定標準,以減少實務認定爭議,兼顧工會組織發展之合理性及勞工集體協商權之有效行使,爰擬具「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同一廠場之勞工得組織企業工會,廠場認定範圍直接影響工會之組織型態、會員範圍及團體協商代表性,對勞工團結權之行使具有重大影響。惟現行有關廠場之定義及認定要件,係規範於《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重要事項未明定於法律,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二、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指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重要事項,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爰將現行施行細則有關廠場之定義及認定標準提升至法律位階,藉以強化制度之正當性及法安定性,並回應憲法法庭判決意旨。
三、考量現行法制發展及相關法規用語已將「營業登記」統一修正為「稅籍登記」,爰配合修正相關文字,並明定廠場應具備獨立之人事、預算及會計制度,且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以作為廠場認定之基本要件。
四、為避免實務上對於廠場認定標準產生歧異解釋,並提供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廠場工會設立登記案件之明確審查依據,爰進一步明定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之具體認定要件,包括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得編列及執行預算,以及設置會計單位或專責會計人員並具備設帳計算盈虧能力等事項,以確保廠場具備獨立組織運作功能。
五、透過廠場認定標準之法律明文化,不僅有助於提升法規範明確性及實務適用一致性,亦可避免企業內部組織過度切割所衍生之工會碎片化現象,維持工會組織之代表性與集體協商效能,進而保障勞工團結權及集體勞動權之有效行使。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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