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配合憲法法庭判決,修正工會法第6條之1及第7條,將原以施行細則(命令層級)規範的「廠場」相關事項提升至法律層級。提案理由為現行以命令限制人民結社自由,有違憲法法律保留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廠場工會組織的法律依據更明確、位階更高,回應憲法法庭對勞工結社權保障的要求。
主要影響對象
受僱勞工、工會組織與各類事業單位雇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6條之1及第7條,將原由施行細則規範的「廠場」相關事項改以法律明定(與第621案為相同法條的不同提案版本)。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憲判提升法規位階、保障勞工結社自由、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疑慮:廠場定義與要件的具體界定可能牽動工會成立門檻,須兼顧各類事業單位實務。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同會期另有相同法條的工會法修正提案,建議併同比較不同版本的廠場定義。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本院委員林月琴、莊瑞雄等16人,有鑑於工會法廠場定義不明,以命令層級之施行細則限制人民結社自由,並違背憲法揭示國家應制定保障勞工之法律意旨,有憲法法庭判決為據,亟需完備法律規定,爰擬具「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