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與另案相同,因應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將工會法施行細則中關於「廠場」的規定提升至工會法本文。修正第六條之一與第七條,使廠場工會組成要件取得法律明確授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限制勞工組廠場工會的要件具備法律保留基礎,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避免施行細則屆期失效後出現規範空窗。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事業單位勞工、欲組廠場工會者、雇主,以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廠場相關定義與要件)並修正第七條援引條次;本案說明欄未列細目,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廠場要件屬限制結社權的重要事項,應由法律明定以符法律保留原則;疑慮:各版本廠場認定標準的差異,可能影響勞工成立工會的難易。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其他工會法第六條之一版本訴求一致,審查時通常會併案處理,建議對照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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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04-18,2025-04-2
復議2025-04-25,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蔡易餘、莊瑞雄等17人,因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以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廠場」之相關規定,涉及勞工得組成廠場工會之要件,屬限制勞工結社權之重要事項,而未經本法明確授權,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爰擬具「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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