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增訂並修正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回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該判決指工會法施行細則對「廠場」定義涉及限制勞工組織廠場工會的重要事項,欠缺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本案目的在把「廠場」相關規定提升至法律層級補強。提案未附詳細條文說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廠場」定義及組織廠場工會的條件有法律明確依據,回應憲法判決對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保障勞工組織工會的權利基礎。
主要影響對象
受僱勞工、企業雇主、各廠場工會及籌組者,以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詳見原文說明(增訂第六條之一、修正第七條以將「廠場」相關規範法律化,惟未提供逐條對照)。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法庭判決、把限制人民團體權的重要事項回歸法律保留,補強現行概括授權的施行細則;疑慮:定義寬嚴與門檻設計會影響工會組織難易,勞資雙方對「廠場」範圍可能有不同立場。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源自憲法法庭判決,建議對照憲判字第7號意旨檢視修正是否回應法律保留要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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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復議2025-05-02,2025-05-0
撤案2025-05-16,2025-05-2
案由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6人,鑑於憲法法庭於112年作成的憲判字第7號判決指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與第二項中,針對「廠場」的定義涉及限制勞工組織廠場工會的條件下,這類重要事項應有法律明確授權,否則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法律保留原則;而現行《工會法施行細則》屬於概括授權的法規命令,為補強《工會法》對「廠場」之規定,爰擬具「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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