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提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作為規範人工智慧發展與應用的基礎性法律。提案理由為AI技術發展快速、影響廣泛,需及早建立法制以促進「以人為本」的AI發展並建構良好應用環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為我國AI的發展、應用與治理提供基本原則與法律框架,協助業界、政府與民眾在使用相關技術時有所依循。
主要影響對象
AI研發與應用業者、使用相關技術的民眾,以及負責科技與數位治理的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為新訂專法(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就AI發展與應用的基本原則及治理方向作整體規範;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及早建立AI法制、確立以人為本原則、提供穩定發展環境;疑慮:基本法的規範密度、與既有法規分工,以及如何兼顧創新與風險治理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AI基本法多家委員與行政部門均有版本,建議併同比較各版本的原則與治理架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04-25,2025-04-2
復議2025-05-02,2025-05-0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等19人,鑒於現行法規中未明確授權「廠場」之相關規定,顯已對勞工之結社權設下嚴苛限制,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虞,爰擬具「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升廠場規範之法規位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案為配合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修正《工會法》相關條文。根據判決,現行法規中關於「廠場」的規定未經明確授權,限制勞工結社權,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故需修訂以符合法律要求。
二、本案擬修訂《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增訂「廠場」之定義,並明確規範其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等要件,以提升廠場規範之法規位階,確保符合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並調整相關條文援引。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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