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加重毒駕處罰並限制相關人員執業登記及駕駛執照考領,以防制毒駕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毒駕案件數近年來急劇上升,防制工作刻不容緩。草案擬將毒駕與酒駕分別規範並加重處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民眾避免毒駕帶來的生命、身體及財產損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駕駛人、計程車駕駛人及道路交通使用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等,新增毒駕構成要件、罰則及限制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毒駕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加重處罰可有效遏止;疑慮:加重處罰可能導致執法困難,誤判或濫用規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草案條文的明確性及可行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鑑於毒品駕車(以下簡稱毒駕)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屢造成無辜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之重大損害。依警政機關統計,毒駕查獲案件數自一百十一年之四十六件、一百十二年之三百十五件,至一百十三年急遽攀升至二千六百十九件,一百十四年更增至八千六百五十九件,呈暴增趨勢,防制毒駕已刻不容緩。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毒駕與酒駕分別規範並加重處罰,並就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及駕駛執照之考領,增訂相關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毒駕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依警政機關統計,毒駕查獲案件數自一百十一年四十六件、一百十二年三百十五件、一百十三年二千六百十九件、一百十四年八千六百五十九件,呈急遽上升趨勢,防制工作刻不容緩。
二、爰擬具本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汽機車駕駛人毒駕之構成要件及其罰則,並就毒駕經吊銷駕駛執照者增訂再考領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二)曾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之計程車駕駛人,須於申請執業登記前十五年以內未再受刑之宣告或執行,始得辦理執業登記。(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者,自刑事處罰或毒品相關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
(四)配合上開修正,調整第三十五條之二、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引項次,並加重慢車駕駛人毒駕之處罰。(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二、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