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醫療法》第72條及第107條,明確禁止醫療機構及人員從事窺視、竊錄等侵害病人隱私行為,並加重相關刑事責任,以保障病人權益。現行法規僅規範病情資訊洩漏,欠缺對醫療場域中竊錄、窺視等行為的明確禁止及刑責規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病人,解決隱私權及人格權受侵害的問題;同時強化醫療機構對病人的隱私保護義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醫療法》第72條及第107條條文,新增了禁止窺視、竊錄等侵害病人隱私行為的規範,並加重相關刑事責任。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醫療隱私保護機制,保障病人權益;疑慮:可能增加醫療機構的行政負擔,過度限制醫療機構的正常運作。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案的實施細節及配套措施有待進一步討論和完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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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6-05,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6-05,2026-06-0
委員會審查2026-06-10
委員會審查2026-06-11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近期接連發生醫療機構於診療空間內違法設置針孔攝影設備,竊錄病人隱私影像,嚴重侵害病人之人格權、隱私權及身體自主權,並動搖醫病信賴關係。惟現行《醫療法》僅就病情資訊洩漏加以規範,對於醫療場域中以設備竊錄、窺視病人隱私之行為,欠缺明確禁止及相應刑責規範,致生監管漏洞。為強化醫療隱私保護機制,明確禁止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從事窺視、竊錄等侵害病人隱私之行為,並對相關不法行為加重刑事責任,以有效嚇阻違法情事,保障病人權益,爰擬具「醫療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醫療法》第七十二條僅規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洩漏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係以「資訊外洩」為規範核心,未涵蓋醫療場域中以錄音、錄影、窺視等方式侵害病人隱私之行為,致使近年發生醫療機構內違法設置針孔設備竊錄病人影像之重大事件,難以依醫療專法即時處理,顯有規範不足。
二、醫療行為具有高度私密性,病人於診療過程中常處於裸露身體、接受侵入性檢查或麻醉狀態,對醫療機構具高度信賴,倘遭不法錄影或窺視,對其人格尊嚴與身心影響甚鉅,並將嚴重破壞整體醫療體系之信賴基礎,具有高度公共利益性。
三、為補足現行制度漏洞,本次修正增訂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授權依據,並明定不得窺視、竊聽或竊錄病人隱私之行為態樣,另針對提供設備、意圖散布等行為設計加重責任規範,建立完整之禁止規範體系。
四、另配合於第一百零七條增訂刑事責任規定,針對竊錄及其衍生行為明定刑責,並區分行為態樣輕重設計不同處罰範圍,以強化嚇阻效果,確保醫療隱私保護規範得以落實。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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