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針對醫療機構內的妨害醫療業務行為,明確規範警察接獲通報後應即時到場處置與協助蒐證。同時提高罰鍰與罰金額度,並新增「公然侮辱」為處罰態樣,目的是強化醫療現場的執業安全與嚇阻效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要協助第一線醫事人員在面對暴力或脅迫時有更明確的警力協處與蒐證依據,並透過提高罰則嚇阻妨害醫療行為。對病人而言,醫療秩序穩定也有助於就醫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醫事人員、醫療機構、就醫民眾及負責協處的警察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明定警察接獲通報後應即時到場處置及協助蒐證;修正第一百零六條,提高第一項罰鍰額度,並於第三項增列「公然侮辱」處罰態樣並提高罰金上限。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醫療暴力頻傳,需明確警力協處與更高嚇阻力以保障醫事人員安全;疑慮:新增公然侮辱處罰與提高罰則可能涉及言論自由界線與構成要件認定,及第一線執法量能能否配合。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罰則的修法,建議一併留意處罰要件是否明確、與既有刑法規定如何銜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委員許宇甄、蘇清泉、林沛祥等21人,有鑑於醫療機構內妨害醫療業務執行之事件迭有發生,不僅危及醫事人員執業安全,亦可能影響醫療秩序及病人就醫權益。現行規定雖明定禁止妨害醫療業務,並課予警察機關排除或制止之責,惟就接獲通報後之即時到場協處及協助蒐證等事項,尚欠具體明確;另現行處罰規定之嚇阻效果亦有不足,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醫療機構肩負維護國民生命、身體及健康之重要任務,醫事人員於執行醫療業務時,應有安全、穩定且不受暴力妨害之執業環境。惟近年妨害醫療業務事件仍屢有發生,對醫療現場秩序、醫事人員執業安全及民眾就醫權益均造成不利影響,顯示現行制度仍有強化之必要。
二、現行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雖已明定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醫療業務之執行,並於同條第四項規定警察機關應予排除或制止;惟對於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之即時到場處置及協助蒐證等作為,尚乏更明確之規範,致現場執法與處理標準未盡一致,影響應變效能及後續偵辦。爰修正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以資明確。
三、現行第一百零六條就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行為,雖設有行政罰及刑事責任規定,惟鑑於妨害醫療業務之行為對醫療秩序、醫事人員安全及病人就醫權益之侵害甚鉅,現行罰鍰及罰金額度之嚇阻效果容有不足。爰修正第一百零六條,提高第一項罰鍰額度,並修正第三項,增列「公然侮辱」之處罰態樣及提高罰金上限,以增進規範周延性及實效性。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醫療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