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刪除第十二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刪除《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該條原為民國九十八年立法時關於現任委員及巡迴監察員任期的過渡條文,提案認為該法施行已近二十年,過渡情況已不存在,條文已失時效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刪除已無適用對象的過渡條文,使法條更符合現況、避免冗餘規定。
主要影響對象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關注法規整理的相關人士。
修正了哪些條文
刪除第十二條(施行前已派充委員及巡迴監察員任期的過渡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條文為施行前過渡規定,現已無適用情形、失其時效性,宜刪除;疑慮:屬技術性整理,公開爭議有限。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這類刪除失效條文屬法規清理,爭議通常不大,可快速檢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2026-06-12,2026-06-1
交付審查2026-06-12,2026-06-1
案由
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8人,鑒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之立法理由為:「明定本會現任委員及巡迴監察員任期之過渡條文,依本法規定本會不再置巡迴監察員,相關職權由本會委員負責」,然該法施行已近二十年,已無上述施行前之情況,該條文已失其時效性,爰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刪除第十二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派充之本會委員及巡迴監察員,於本法施行後依第三條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其立法理由為:「明定本會現任委員及巡迴監察員任期之過渡條文,依本法規定本會不再置巡迴監察員,相關職權由本會委員負責」;並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28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3條;另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82260835號令發布定自98年7月1日施行。鑒於該法施行已將近20年,已無上述施行前之情況,故該條文已失其時效性,爰提案刪除。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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