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針對主委、副主委同時出缺或無法行使職權時的代理機制設限。增訂代理主委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且卸任代理主委不得再代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避免中選會代理狀態長期延續,促使行政院盡速補實主委人事,維護機關運作的正當性與中立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中央選舉委員會運作、選舉與公投行政,以及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人事程序。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第四條增訂代理主委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卸任代理主委不得再代理主委等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防止長期代理常態化、弱化立法院同意權,維護獨立機關中立;疑慮:若提名或同意延宕,期間限制可能造成領導空窗,尤以選務時程敏感。
政治雷達小叮嚀
選務機關首長人事與選舉時程關聯密切,代理規範變動可留意是否設有與選舉週期的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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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2026-05-29,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鑑於現行《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雖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之代理機制有所規範,惟對代理期間及代理次數並無限制,恐形成長期代理常態化,弱化立法院同意權及獨立機關民主正當性,亦與權責相符原則有所扞格。為避免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同時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代理狀態長期延續,影響機關運作之正當性與中立性,並促使主管機關儘速完成主任委員人事補實,爰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代理主任委員之代理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且卸任代理主任委員之委員不得再代理主任委員,以督促行政院儘速完成提名及任命程序,維護獨立機關正常運作及人事穩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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