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修正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配合政黨法106年12月實施後將政黨競選費用補助金主管機關改為內政部,刪除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政黨競選費用補貼的職掌,屬權責調整的配合修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中選會掌理事項與政黨法的權責分工一致,釐清政黨補助金的主管機關。
主要影響對象
中央選舉委員會、內政部及涉及政黨競選費用補助的政黨。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刪除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於政黨競選費用補貼(補助金)之職掌,以配合政黨法第二十二條由內政部主管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應配合政黨法將政黨補助金職掌移除、符合法制一致;疑慮:本案屬機關權責配合調整,公開可見之爭議論點有限。
政治雷達小叮嚀
機關職權異動建議確認候選人補貼與政黨補助金各由哪個機關承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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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2025-05-16,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16,2025-05-2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基於「政黨法」於106年12月公布實施後,將政黨補助金的主管及補助機關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改為內政部,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掌理事項的調整,爰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有正副總統、各級公職人員的競選補貼以及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中達一定得票率政黨的競選費用補助金,旨在避免因競選支出需要外來經費支援所產生私人資本侵害民主,及促進政黨競爭機會平等。而候選人之競選補貼與政黨競選費用補助金係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掌組並編列預算支應,但「政黨法」於106年12月公布實施後,「政黨法」第二十二條政黨競選費用補助金由內政部主管並應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爰提出「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修正案,刪除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於政黨競選費用補貼之職掌,以符「政黨法」之法制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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