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依憲法增修條文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的意旨,主張在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明定選舉委員應有原住民族身分的最低人數要求。理由是原住民族選務與一般選務有別,現行組織法未設此名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在中選會組成中保障具原住民族身分的委員席次,提案說明期望強化原住民族選務的代表性與政治參與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族、中央選舉委員會及選務、原民事務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增訂選舉委員中具原住民族身分者的最低人數要求。具體名額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對原住民族政治參與的保障、回應原住民選務特殊性;疑慮:委員名額身分要求與機關組成原則、員額配置的整體衡平須審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關注擬定的原住民族委員名額數,以及與中選會現行委員總額的比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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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有鑑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之意旨,國家更應積極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權,經查原住民族選舉事務與一般選務有所不同不可一概而論;惟現行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未有選舉委員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最低人數要求,顯與上開意旨不符,爰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政治參與權應有保障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經查現原住民選舉制度與一般選舉業務有所差異,例如山地鄉(原住民區)之鄉長以具山地原住民身分為限、直轄市議員亦有原住民議員名額之特別規定,與通常選舉有所差異,為保障選舉業務之順利推行及選舉制度之公平性,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應有修正之必要。
三、次查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為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之本旨,統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設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與國家政治參與息息相關;惟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未有選舉委員原住民族最低人數要求,考量原住民族公職人員選舉之特殊性與其他公職人員選舉之不同,現行條文顯為立法之不足,本於國家權利保障義務爰修正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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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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