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改制為「環境部」,將《廢棄物清理法》第四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名稱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為「環境部」。屬於名稱對齊的技術性修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法條用語與現行政府組織一致,避免法規名稱與實際機關不符造成適用疑義。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環境主管機關及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的事業與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條,將中央主管機關名稱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為「環境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組織改造維持法制一致性與正確性;疑慮:屬技術性名稱修正,公開論點中較少實質反對意見。
政治雷達小叮嚀
看到「配合組織改造」字樣,通常是名稱對齊的技術性修法,可留意是否一次處理多部相關法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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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5-29,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鑒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已改制為環境部,現行《廢棄物清理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名稱尚未配合修正,與現行政府組織體制未盡一致,為符法制並配合政府組織調整,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改制為環境部,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名稱應配合調整,以符現行行政組織體制。
二、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四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現行組織名稱未盡一致,爰修正本條規定,將中央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為「環境部」,以維持法制一致性及法規正確性。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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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廢棄物清理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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