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針對「以營利為目的」惡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的廠商,主張加重罰則並提高罰金額度。提案理由強調非法傾倒屬低風險高報酬,復原成本最終由全民負擔。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方向上意在對營利型惡意棄置有害廢棄物者加重處罰,提高違法成本以收嚇阻之效。
主要影響對象
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與清理業者、受污染地區居民與環境、檢警與環保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詳見原文說明。提案針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主張對營利型行為加重罰則與提高罰金,惟未列具體數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營利型傾倒可惡且環境復原成本龐大、應加重嚇阻;疑慮:營利目的之認定標準、加重幅度與比例原則須以條文檢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會期第四十六條多版並陳,可比較各案是否區分營利目的、以及加重的具體幅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