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針對「以營利為目的」惡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的廠商,主張加重罰則並提高罰金額度。提案理由強調非法傾倒屬低風險高報酬,復原成本最終由全民負擔。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方向上意在對營利型惡意棄置有害廢棄物者加重處罰,提高違法成本以收嚇阻之效。
主要影響對象
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與清理業者、受污染地區居民與環境、檢警與環保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詳見原文說明。提案針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主張對營利型行為加重罰則與提高罰金,惟未列具體數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營利型傾倒可惡且環境復原成本龐大、應加重嚇阻;疑慮:營利目的之認定標準、加重幅度與比例原則須以條文檢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會期第四十六條多版並陳,可比較各案是否區分營利目的、以及加重的具體幅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委員會審查2026-04-08
委員會審查2026-05-18
委員會審查2026-05-21
委員會發文2026-06-04
委員會發文2026-06-05
案由
本院委員顏寬恒、林沛祥、廖偉翔、馬文君等18人,鑒於現行全台廢棄物數量持續增加,然現有焚化爐處理量能不足,導致廢棄物被任意棄置於溪邊、海邊、農地及魚塭。又非法傾倒有害事業廢棄物為低風險、高報酬之環保犯罪,吸引許多不法廠商藉此營利,非法所得超過千萬元。環境復原以及清除成本最後丟給了政府,變成全民買單。為能有效遏止現行以營利方式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犯罪行為,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已然可惡,以傾倒有害事業廢棄物為營利者更是罪大惡極。
二、雖條文已明文規定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處罰,然近來非法傾倒之情形不減反增,許多不法廠商藉此營利,大量傾倒有害廢棄物於農地、山區、溪邊,非法所得高達千萬,不但造成環境的負擔,亦造成附近居民身體不適;環境復原的成本動輒上百億,恢復時間亦須花上數十年,廠商獲利,成本卻由全民買單。
三、有鑑於此,為有效遏止現行以傾倒有害事業廢棄物為營利之犯罪行為,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以營利為目的、惡意棄置有害廢棄物之廠商加重罰則並提高罰金額度,以儆效尤。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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