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08300000

「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6-06-0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參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的精神,增訂事業為公司組織時,由公司負責人、持股或資本過半者、實質控制者就清理費用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規定公司消滅後責任延續、增訂滯納金與罰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減少業者以企業解散、破產或脫產規避清理求償的情形,落實「污染者付費」並提升費用追償的執行力。
主要影響對象
公司型態事業的負責人、主要股東與實質控制者、環境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七十一條:增訂負責人、持股或資本過半者、實質控制者就清理費用負連帶清償責任,並含事業消滅後責任延續(第二項);數人連帶清償(第五項);增訂每日0.5%滯納金與逾期三十日二十萬至一百萬元罰鍰(第六項)。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脫產規避責任、強化污染者付費與環境正義;疑慮:股東與實質控制者責任認定範圍是否過廣、與公司有限責任原則的關係需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借鏡土污法第四十三條的連帶責任設計,可一併參照土污法實務經驗評估適用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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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6-04-08
委員會審查2026-05-18
委員會審查2026-05-21
委員會發文2026-06-04
委員會發文2026-06-05

案由

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2人,有鑑於現行廢棄物清理法雖有規定對於不依規定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主管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相關費用,但在實務運作上,常因企業解散、破產或刻意脫產,致使求償困難,難以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相較之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四十三條已明確規範公司負責人、主要股東之連帶責任,以及消滅公司後責任之延續等機制,有效減少規避法律責任之行為。因此,本次修法參考土污法第四十三條之立法精神,增訂對公司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實質控制者之求償機制,並明定滯納金及罰鍰規定,以強化廢棄物處理責任之追究,避免不肖業者透過公司組織型態規避法律責任,保障環境永續發展,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事業為公司組織時,明定公司負責人、持有超過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或直接或間接控制公司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公司或股東,應就清理費用負連帶清償責任。同時規定事業因合併、分割或其他事由消滅時,上述人員仍應負清理費用之繳納責任,確保環境復原責任不因事業消滅而免除。(修正條文第二項)
二、增訂繳納義務人有數人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規定,避免繳納義務人互相推諉責任,確保費用求償。(修正條文第五項)
三、增訂滯納金及罰鍰規定,針對應繳納費用未依期限繳納者,明定每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逾期三十日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強化費用繳納之執行力。(修正條文第六項)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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