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針對使用汽機車違反環境衛生(如行車丟垃圾)的情形,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二項:車輛所有人若未在裁處前舉證告知其他應歸責人,即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解決舉發時常因找不到實際丟棄者而無法開罰的困境,讓車輛所有人負起管理責任,提高路邊亂丟垃圾的可罰性。
主要影響對象
汽機車所有人、租賃與共乘使用者、環境稽查與裁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五十條增訂第二項:車輛所有人未於裁處前檢證告知其他應歸責人時,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比照交通違規由車主負責的成熟制度、補上難以鎖定行為人的漏洞;疑慮:恐讓非實際行為的車主受罰、舉證責任倒置是否合理需檢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比照交通違規由車主負責」是常見立法手法,可留意舉證程序與救濟管道是否一併明確規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