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針對使用汽機車違反環境衛生(如行車丟垃圾)的情形,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二項:車輛所有人若未在裁處前舉證告知其他應歸責人,即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解決舉發時常因找不到實際丟棄者而無法開罰的困境,讓車輛所有人負起管理責任,提高路邊亂丟垃圾的可罰性。
主要影響對象
汽機車所有人、租賃與共乘使用者、環境稽查與裁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五十條增訂第二項:車輛所有人未於裁處前檢證告知其他應歸責人時,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比照交通違規由車主負責的成熟制度、補上難以鎖定行為人的漏洞;疑慮:恐讓非實際行為的車主受罰、舉證責任倒置是否合理需檢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比照交通違規由車主負責」是常見立法手法,可留意舉證程序與救濟管道是否一併明確規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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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1-30
交付審查2026-01-30
委員會審查2026-04-08
委員會審查2026-05-18
委員會審查2026-05-21
委員會發文2026-06-04
委員會發文2026-06-05
案由
本院委員陳冠廷等20人,有鑑使用汽機車輛違反環境衛生之事件大量且反覆發生,考量車輛所有人為管領使用之人,而得推斷車輛所有人為應歸責之人,故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車輛所有人未於裁處前檢證告知其他應歸責人,即以之為處罰對象,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因應使用汽機車輛違反衛生環境事件眾多且反覆發生,常見為運用汽機車輛代步並丟棄垃圾於路邊,檢舉或舉發時常衍生駕駛人非丟棄者而無法可罰,故考量車輛所有人為管領使用之人,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車輛所有人為應歸責之人,若有乘客有亂丟棄垃圾之行為,駕駛人應有監督、管理之責任,增訂第二項明定車輛所有人未於裁處前檢證告知其他應歸責人,即以之為處罰對象。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廢棄物清理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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