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明定教師停聘事由消滅、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時,補發的薪給除本薪(年功薪)外應一併包含各類加給。目的在與《教師待遇條例》的薪給定義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回復聘任的教師可補領停聘期間的加給,使待遇保障較為完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曾停聘後回復聘任的教師及學校、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五條,明定回復聘任後應補發的薪給總額納入各類加給;其餘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教師基本待遇、與教師待遇條例薪給定義一致;疑慮:補發加給涉及經費負擔及與其他職類停職補薪標準的衡平,屬公開討論點。
政治雷達小叮嚀
待遇補發類修法可對照相關母法(如教師待遇條例)的定義是否一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