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明定教師停聘事由消滅、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時,補發的薪給除本薪(年功薪)外應一併包含各類加給。目的在與《教師待遇條例》的薪給定義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回復聘任的教師可補領停聘期間的加給,使待遇保障較為完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曾停聘後回復聘任的教師及學校、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五條,明定回復聘任後應補發的薪給總額納入各類加給;其餘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教師基本待遇、與教師待遇條例薪給定義一致;疑慮:補發加給涉及經費負擔及與其他職類停職補薪標準的衡平,屬公開討論點。
政治雷達小叮嚀
待遇補發類修法可對照相關母法(如教師待遇條例)的定義是否一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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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5-29,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林思銘、賴士葆、林沛祥、洪孟楷、廖偉翔、游顥等23人,鑑於教師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之情形時,僅補發其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未包含各類加給。然於《教師待遇條例》中,已明定教師之薪給是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故為保障教師基本待遇與基本權益,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應將加給列入為教師回復聘任後,應予補發之薪給總數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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