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3810000

「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4-1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提案人認為教師停聘是責任確定前的暫時性措施而非處罰,若教師於停聘事由消滅後回復聘任,其損失應完整填補。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僅補發本薪(年功薪),未含加給與獎金。本案修正第二十五條,明定回復聘任教師的停聘期間應就本薪及各項獎金、加給一併補發。
能幫助到什麼
讓被停聘後查無不適任而回復聘任的教師,能取得停聘期間完整待遇(含加給、獎金),填補其實質損失。
主要影響對象
曾被停聘後回復聘任的教師,以及學校與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將回復聘任教師停聘期間的補發範圍由原僅本薪(年功薪)擴大為本薪及各項獎金、加給一併補發;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停聘非處罰、回復聘任應完整填補損失,並援引民法第四八七條僱用人受領遲延規定;疑慮:補發範圍擴大的財政負擔及與其他停聘類型的銜接需考量。
政治雷達小叮嚀
重點在補發範圍由「本薪」擴大到含加給、獎金,建議對照現行第二十五條條文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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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委員許宇甄、蘇清泉、林沛祥等21人,鑒於教師停聘制度之本質,係於責任確定前,為利責任調查及公益維護所採取之暫時性措施,倘教師於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足證其並無不適任情事,其因配合調查程序所受財產損失,理應予以完整填補。然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僅規定補發「本薪(年功薪)」,惟教師待遇中的加給與獎金並未獲得補償,造成教師待遇實質損失。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回復聘任教師之停聘期間,應就其本薪及各項獎金、加給一併補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教師停聘制度之本質,係於責任確定前先行停止職務,以利責任調查及公益維護,並非對於教師違法失職行為之處罰。故停聘事由消滅後,應對於教師所受之損失予以回復補發。惟現行規定僅補發「本薪(年功薪)」,對於教師待遇之一部加給與獎金並未回復補償,爰修訂本規定。
二、再查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教師於停聘期間無教學事實,責任不應由教師(受僱人)承擔,且無補服勞務之義務,教師復職後除補發本薪(年功薪),也應補發加給獎金。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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