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吳沛憶等16位委員指現行教師法下,教師因調查停聘後若回復原職僅補發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加給未補發。修法欲修正教師法第二十五條,使回復原職的教師亦能補發學術研究加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因調查停聘後獲回復原職的教師,其學術研究加給可一併補發,主張避免單因接受調查而權益減損。
主要影響對象
因調查停聘後回復原職的學校教師及學校、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師法第二十五條,使因調查停聘後回復原職的教師除本薪(年功薪)外,學術研究加給亦予補發(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學術研究加給屬經常性待遇應一併補發、保障教師權益;疑慮:補發範圍與財務影響、與其他給與項目的界定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屬待遇補發範圍調整,留意適用情形與補發項目認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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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吳沛憶、陳素月、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為免教師僅因停聘接受調查而損失其經常性待遇,造成其權益減損,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按現行法,若教師因調查而接受停職,若經調查後,認無須解聘或終局停聘而回復原職,僅會補發其本薪(年功薪)。然學術研究加給亦為教師經常性待遇之一部分卻未能補發。爰對此進行修正。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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