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師法》第五十一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法規命令時,除現行依人民團體法設立的全國教師組織外,也應邀請依工會法向勞動部登記的全國性教師及教育工會聯合組織代表參與。
能幫助到什麼
教師工會組織可在中央訂定教師相關法規命令時獲得明確的參與機會,擴大教師意見的代表性。
主要影響對象
全國教師組織、依工會法登記的全國性教師及教育工會聯合組織、教師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十一條,於現行邀請全國教師組織代表外,增列應邀請經勞動部登記有案的全國性教師及教育工會聯合組織代表參與相關法規命令的訂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工會自一百年修法後得代表教師勞動權益,應納入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以完備多元參與;疑慮:相對較少,主要涉及不同教師團體代表性的協調與程序安排。
政治雷達小叮嚀
擴大參與名單有助多元意見,可留意各教師團體代表性的後續協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