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教師法》第五十一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法規命令時,除現行依人民團體法設立的全國教師組織外,也應邀請依工會法向勞動部登記的全國性教師及教育工會聯合組織代表參與。
能幫助到什麼
教師工會組織可在中央訂定教師相關法規命令時獲得明確的參與機會,擴大教師意見的代表性。
主要影響對象
全國教師組織、依工會法登記的全國性教師及教育工會聯合組織、教師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十一條,於現行邀請全國教師組織代表外,增列應邀請經勞動部登記有案的全國性教師及教育工會聯合組織代表參與相關法規命令的訂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工會自一百年修法後得代表教師勞動權益,應納入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以完備多元參與;疑慮:相對較少,主要涉及不同教師團體代表性的協調與程序安排。
政治雷達小叮嚀
擴大參與名單有助多元意見,可留意各教師團體代表性的後續協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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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蘇清泉、林倩綺、徐巧芯、林沛祥等18人,有鑑於教師組織發展日益多元,為確保本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各項法規命令,能充分反映教育現場與教師專業之意見,爰擬具「教師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在訂定相關法規命令時,應邀請全國教師組織及經勞動部登記有案之全國性教師及教育工會聯合組織代表參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本法之規定,僅納入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全國教師組織代表,未涵蓋已依工會法組織、向勞動部登記之全國性教師及教育工會聯合組織。
二、民國一百年修正工會法第四條,教師得組織及加入工會。工會代表教師的勞動權益與專業主張,但在現行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中未獲明確邀請參與,爰此,為維護教師權益及完備相關多元程序,擴大代表性,並符合實務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邀請除了全國教師會之外,也應邀請勞動部登記有案之全國性教師及教育工會聯合組織代表參與會議,以期法規內容更臻周延完備。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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