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水土保持法》第二條,屬配合機關改制的文字修正。將中央主管機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更名為「農業部」,以對應112年8月1日施行的《農業部組織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法條主管機關名稱與現行組織一致,減少法令適用與行政作業上的名稱落差。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水土保持業務的主管機關認定,以及相關行政與法令引用作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將中央主管機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為「農業部」,直轄市與縣(市)層級維持不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農業部改制更新主管機關名稱、利於事務推動,屬技術性修正;疑慮:公開資料中未見明顯爭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這類配合改制的更名修法多屬技術性,可留意尚有哪些農業相關法律仍待一併更新主管機關名稱。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5-29,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有鑑於《農業部組織法》業於民國112年8月1日施行,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亦配合改制為農業部,惟原農委會主管之若干法律,仍未配合將主管機關一併修正為農業部。為配合機關組織改制現況,並利於事務推動,爰擬具「水土保持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水土保持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二、《農業部組織法》業於民國112年8月1日施行,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亦配合改制為農業部,故本法應配合將主管機關一併修正為農業部,使主管機關之規定符合現制。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水土保持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