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針對山坡地及水土保持區屢遭不法開發、開採與使用,本案修正《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提高罰鍰金額並增訂對未經許可擅自開採、開發、經營或使用者,主管機關應命立即停止、限期整復清除並回復原狀。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擴大處罰涵蓋未經許可擅自開採山坡地、林地等行為,提高違規成本並要求整復回復,有助國土保安、水源涵養與公共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在山坡地、水保區、林地從事開發或開採者,以及受違法行為影響的環境與周邊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提高相關罰鍰金額,並增訂主管機關得命未經許可擅自開採、開發、經營或使用者立即停止,及限期整復、清除設施、回復原狀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罰則涵蓋不足、嚇阻力不夠,應加重並補上整復義務;疑慮:罰鍰提高幅度是否符合比例、整復回復原狀的認定與執法量能、各法重複處罰的協調。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常與山坡地保育、農業發展條例同批提出,建議三案對照看,了解各法分工與是否有重複處罰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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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陳菁徽、鄭天財Sra Kacaw、徐巧芯、蘇清泉等18人,有鑑於近年山坡地及水土保持區域屢傳不法開發、開採、經營及使用等情事,嚴重破壞國土保安、水源涵養、生態環境及公共安全,惟現行《水土保持法》相關規範,主要僅針對未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或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擅自開發等態樣加以處罰,尚不足涵蓋實務上各類未經許可即擅自開採山坡地、林地或設置相關設施之違法行為,致執法上仍有不足,難以有效發揮嚇阻作用。爰擬具「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除提高相關罰鍰金額,以加重違規成本、提升裁罰效果外,並增訂對未經許可擅自開採、開發、經營或使用山坡地、林地等行為,主管機關應命其立即停止,並限期辦理整復、清除設施及回復原狀等相關規定,以健全管理機制,維護國土永續與公共利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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