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4020000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4-1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水土保持法》三條條文,強化主管機關限期整復與代履行權限,將併科罰金上限由六十萬元提高至五百萬元,並把行政罰由「按次罰」改為「應按日處罰」、增訂沒入施工機具法源。提案背景為高雄大樹、美濃等水源區非法開發與棄土。
能幫助到什麼
主張可加重對山坡地非法開發與傾倒棄土的經濟制裁與行政強制,維護水源區安全與國土環境品質。
主要影響對象
山坡地開發與土石處理業者、水源保護區及下游居民、地方主管機關與國土環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三條明定限期整復並納入代履行條款;修正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將併科罰金上限由六十萬元提高至五百萬元、提高致死致重傷罰則,並將行政罰由按次罰改為應按日處罰、增訂沒入施工機具法源。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裁罰過低、被當成低廉開發成本,提高罰金與按日處罰可使違法成本高於獲利、斷絕誘因;疑慮:關注高額罰金與按日連續處罰的比例原則,以及限期整復與代履行的執行可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罰則加重與按日處罰並行時,可留意比例原則與執行能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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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近年國內山坡地非法開發與土石方亂象日益猖獗,特別是高雄大樹、美濃等重要水源保護區域,頻遭不法分子擅自墾殖與傾倒棄土,嚴重威脅國土保安、農地品質、水資源安全及生態韌性。然現行「水土保持法」之裁罰過低,且現行併科罰金之數額顯與違法開發之暴利不成比例,難收嚇阻之效,更令違法者將罰鍰視為低廉之開發成本。為落實環境正義,維護南部地區水源安全與國土環境品質,強化對環境犯罪之經濟制裁力道,爰擬具「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本修正案旨在解決高雄等國有土地、公有土地、私有土地之山坡地受非法開發之苦,透過法制革新達成環境永續目標,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行政監督權限:修正第二十三條,明定主管機關針對未經同意或未經申請之行為,應令行為人「限期整復」,並納入代履行條款,確保違法狀態之即時排除。
二、強化經濟制裁力道:參酌當前土地開發與土石處理之不當利得,將併科罰金上限由六十萬元大幅提升至最高五百萬元,同時提高致人死亡、重傷之罰鍰處分,並提高故意、不作為、違規作為之罰金處分。透過高額併科罰金,使違法成本遠高於犯罪獲利,從源頭斷絕犯罪誘因。
三、提高處分效果,並落實恢復原狀義務:修正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行政罰部分,將「按次罰」改為「應按日處罰」,並明定主管機關應責令行為人限期整復,以恢復原狀。配套沒入施工機具之法源,防止違法行為持續擴大,確保環境受損處能及時復歸。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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