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99390000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3-2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提高違反水土保持規定之罰鍰額度與刑事責任強度,以強化水土保持管理制度。現行罰則過低,嚇阻效果不足,亟需加強管理與處罰力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周邊居民,解決山坡地開發風險與水土流失問題,保障生命財產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山坡地開發業者、周邊居民及水土保持相關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提高罰鍰額度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修正第三項,提高刑度下限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水土保持管理制度、提升行政罰與刑事責任強度;疑慮:罰鍰額度提高可能對合法業者造成負擔、刑事責任加重可能引發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各方意見,衡酌管理強度與產業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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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3-20,2026-03-2
交付審查2026-03-20,2026-03-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6人,鑒於近年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屢生重大違反水土保持規定情事,部分開發行為未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施工,造成大面積地表裸露及水土流失風險,對周邊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經主管機關多次查處仍未見明顯改善,凸顯現行裁罰機制嚇阻效果不足。為強化水土保持管理制度,提升行政罰與刑事責任強度,爰擬具「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就違反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或未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實施之行為,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與實務上開發規模及可能造成之環境與公共安全風險相比,顯有偏低,難以發揮實質嚇阻效果。近期高雄市大樹區山坡地開發案件,因未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施工,致大面積地表裸露並涉及不可開發區施工,引發居民對坡地崩塌及淹水風險之疑慮,亦顯示現行罰則強度不足。爰修正第一項,提高罰鍰額度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以強化執法效力與管理強度。
二、現行第三項規定,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山坡地違規開發所生水土流失多具不可回復性,且可能造成周邊居民重大損害,對公共安全影響深遠。考量重大違規案件已呈現規模化與高風險化趨勢,爰將刑度下限提高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提升嚇阻效果,落實國家對山坡地保育及公共安全之重視。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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