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5740000

「原住民族教育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5-2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於《原住民族教育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意旨,使平埔原住民族群及平埔原住民的教育事項在不牴觸本法性質範圍內「準用」本法規定。提案理由為平埔身分法通過後,其教育權利應盡可能比照現行原住民族教育制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者在教育上比照原住民族教育制度,落實憲法法庭對「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的保障意旨。
主要影響對象
依《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取得身分者及其族群、原住民族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及平埔原住民之教育事項於不牴觸本法性質範圍內準用本法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憲判字第17號判決,平埔族群屬憲法保障的原住民族,其教育權利應比照辦理;疑慮:準用範圍與國家資源分配如何拿捏、對既有原住民族教育資源的影響,仍待立法者與主管機關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源自憲法法庭判決,建議對照判決理由與施行細則一併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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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2026-05-22,2026-05-2
交付審查2026-05-22,2026-05-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鑒於《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通過後,平埔原住民族之教育照理應盡可能比照現行原住民族教育制度,以符憲法法庭大法官釋憲「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皆應為原住民族之意旨。意即,相關權利應盡可能相符,於此修正案將以「可行者則準用」之方向處理,爰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之判決理由書第38段,「由臺灣之歷史脈絡觀察,解釋上,受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前段規定,應由國家以法律特別保障其文化等權益之原住民族,不應僅限於系爭規定所定之原住民,而應包括既存於臺灣之所有臺灣南島語系之民族。除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之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本應可包括其他既存於臺灣同屬臺灣南島語系民族」,同段亦提及「至其相關原住民族之認定要件、所屬成員之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事項,自應由相關機關明文規範,適當訂定之。上開成員得依相關法定要件、程序取得原住民身分,享受法定權利及負擔法定義務。」可證成所有既存之臺灣南島語系民族皆屬我國之原住民,包括所有依《原住民身分法》及《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取得身分之民族及其成員。
二、按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之判決理由書第43段:「其他臺灣原住民族既屬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前段規定所保障之原住民族,國家自應積極維護發展其語言及文化,並就其教育文化等事項予以適當之保障扶助;立法者應依上開憲法保障之意旨,充分考量各原住民族及其成員之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並斟酌國家資源分配,另以法律定之。至其保障內容及範圍,立法者自有一定之形成空間。」
三、然所謂立法者形成空間,仍須斟酌國家資源分配與社會發展現況,而審慎定之,故於本法施行細則訂定「平埔原住民族群及平埔原住民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不牴觸本法性質之範圍內,準用本法之規定。」之文字。係仍為保障平埔原住民族於「原住民族教育法」中應受到之「原住民族教育權利」,如主管機關認仍尚有無法準用處,則另以施行細則定之。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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