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於《原住民族教育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意旨,使平埔原住民族群及平埔原住民的教育事項在不牴觸本法性質範圍內「準用」本法規定。提案理由為平埔身分法通過後,其教育權利應盡可能比照現行原住民族教育制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者在教育上比照原住民族教育制度,落實憲法法庭對「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的保障意旨。
主要影響對象
依《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取得身分者及其族群、原住民族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及平埔原住民之教育事項於不牴觸本法性質範圍內準用本法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憲判字第17號判決,平埔族群屬憲法保障的原住民族,其教育權利應比照辦理;疑慮:準用範圍與國家資源分配如何拿捏、對既有原住民族教育資源的影響,仍待立法者與主管機關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源自憲法法庭判決,建議對照判決理由與施行細則一併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