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明定地方政府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設置原住民族專責單位,且不受一級機關(單位)總數的限制。背景是過去有縣政府曾將原住民族專責單位降級,提案希望把設置義務寫進地制法以避免再發生。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原住民族事務專責單位的層級與設置可獲更明確法律保障,居住於轄有原住民族地區的原住民可望有更穩定的對口機關處理族務。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居民、各直轄市與轄有原住民族地區的縣市政府及其組織人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新增地方政府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設置原住民族專責單位,並排除一級機關(單位)總數限制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地方確實落實原基法、避免專責單位被任意降級;疑慮:可能限縮地方組織自主、增加員額與預算負擔,對非原住民族地區縣市適用範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一併留意原基法第八條原條文與此次地制法修正的銜接,了解現行函釋與法律位階的差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