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明定地方政府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設置原住民族專責單位,且不受一級機關(單位)總數的限制。背景是過去有縣政府曾將原住民族專責單位降級,提案希望把設置義務寫進地制法以避免再發生。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原住民族事務專責單位的層級與設置可獲更明確法律保障,居住於轄有原住民族地區的原住民可望有更穩定的對口機關處理族務。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居民、各直轄市與轄有原住民族地區的縣市政府及其組織人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新增地方政府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設置原住民族專責單位,並排除一級機關(單位)總數限制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地方確實落實原基法、避免專責單位被任意降級;疑慮:可能限縮地方組織自主、增加員額與預算負擔,對非原住民族地區縣市適用範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一併留意原基法第八條原條文與此次地制法修正的銜接,了解現行函釋與法律位階的差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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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6-05-15,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15,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陳瑩、蔡易餘等16人,鑒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為促使直轄市、縣政府積極落實原住民族專責單位列為地方政府一級機關單位,且不影響原地方政府之組織,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稱《原基法》)自2005年公布施行,原基法第八條即已規定,「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其餘之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地方政府應依法設置相關原住民族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中華民國2015年7月1日原民綜字第10400350762號函釋《原基法》第八條,條文「原住民族專責單位」即指一級機關或單位,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苗栗縣政府」卻於2016年將依法設置之原住民族行政處予以降級改為非一級單位之原住民族事務中心,雖苗栗縣政府已於2024年3月1日將「原住民族事務中心」恢復升格為一級單位「原住民族及族群發展處」,惟為確保地方政府確實依《原基法》意旨落實原住民族事務專責單位之設置,避免日後仍發生未依規定設置或調整層級之情形發生。
三、促使地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落實設置「原住民族專責單位」,同時兼顧地方政府原有組織運作,爰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明定地方政府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規定設置原住民族專責單位,且不受一級機關總數之限制。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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