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38000000

「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6-0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讓直轄市議員等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於因公死亡時其遺族得支領撫卹金,並明定撫卹金支給另以法律定之。提案指地方首長已有撫卹規定,但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出的民代與村里長卻被排除,有失公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使地方民意代表與村里長在因公死亡時其遺族獲得撫卹保障,拉齊與地方政府首長的待遇,回應公平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地方民意代表(直轄市、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及其遺族,以及地方財政與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使直轄市議員等地方民意代表因公死亡者給與遺族撫卹金,並修正第三項定明撫卹金支給另以法律定之;修正第六十一條第三項,使村里長因公死亡者給與遺族撫卹金,支給另以法律定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拉齊與地方首長的撫卹待遇、回應公職人員間的公平性;疑慮:因公死亡的認定範圍、撫卹財源負擔、與既有公務人員撫卹體系的協調。
政治雷達小叮嚀
撫卹金具體額度與條件留待另定的法律,本案先確立適用對象,可關注後續配套法律的進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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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委員會審查2025-01-13
委員會審查2025-05-19
委員會審查2025-06-02
委員會發文2025-06-06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現行「地方制度法」的規定,直轄市長等地方政府首長,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其遺屬撫卹金,但同樣係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等地方民意代表與村(里)長卻因為被認定其性質與公務人員不同,而在現行法律體制上被排除撫卹金之適用甚為不公,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等地方民意代表,因係民意匯集、整合與立法監督之功能,與永業化的公務人員在本質上有所不同,因此在現行法律體系上因公死亡後其遺屬無法支領撫卹金。但與同為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選出之公職人員相比,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等地方政府首長,卻明文規定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金。爰此,現行規定將地方民意代表排除撫卹金之適用甚不公平,因此修正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直轄市議員等地方民意代表因公死亡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同時配合修正第三項,其撫卹金之支給另以法律定之。
二、同樣的制度問題也發生在村(里)長上。村(里)長角色與定位多有討論,目前在法制上認為既非民意代表,也非公務人員,因此因公死亡後其遺屬無法支領撫卹金。惟,村(里)長的確係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所選出之公職人員,並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而與同為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選出之公職人員相比,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等地方政府首長,卻明文規定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金。爰此,現行規定將村(里)長排除撫卹金之適用甚不公平,因此修正六十一條第三項村(里)長因公死亡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同時修正第三項,其撫卹金之支給另以法律定之。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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