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配合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肯認平埔原住民族群地位,及未來「平埔原住民身分法」立法,明確保障平埔原住民參政權(如地方民意代表名額)的行使。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正名後的平埔原住民可在地方制度層面獲得參政權保障,有助其民族權利的後續安排。
主要影響對象
平埔原住民族群、既有法定原住民族、地方民意機關及選務與內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配合平埔原住民正名與身分法立法,增訂或調整平埔原住民參政權(民意代表名額)相關規定;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憲法法庭已實質肯認平埔族群地位,應修法保障其憲法第十七條參政權;疑慮:平埔正名與名額安排涉及資源與既有原住民代表權益分配,配套須與身分法同步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索引89之原住民身分法修正高度相關,建議併同理解平埔正名的整體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5-07-18,2025-07-2
交付審查2025-07-18,2025-07-2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高金素梅、謝龍介、馬文君、黃仁、蘇清泉等22人,有鑑於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肯認平埔原住民之族群地位,為強化平埔原住民之其民族權利,保障其憲法第十七條之參政權行使,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闡明: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前段規定所保障之原住民族,應包括既存於臺灣之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除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之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舉凡其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之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亦均得依其民族意願,申請核定其為原住民族;其所屬成員,得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是以,平埔原住民之族群地位,已獲憲法法庭之實質肯認。
二、憲法第十七條所保障之人民參政權,於平埔原住民正名後,亦應修法明確其參政權之行使,俾有助於該平埔原住民族群後續其他權利之妥善安排。
三、準此,配合平埔原住民身分法之立法,保障平埔原住民之參政權利,依其需求,爰提案修正本法。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地方制度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