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四,授權未來制定「離島基本法」作為離島(澎湖、金門、馬祖)權益保障的上位法源,比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架構。並規定在離島基本法完成立法前,行政院須先訂定保障離島人民權益的特別法規命令。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離島地區可望取得較完整的法制保障框架,落實憲法增修條文對澎湖、金門、馬祖人民的特別保障,並在過渡期間有行政命令銜接。
主要影響對象
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地區人民與相關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授權制定離島基本法,並規定離島基本法立法前由行政院訂定保障離島人民權益之特別法規命令。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離島目前僅有離島建設條例,缺乏完整法體系,增訂上位法源可落實憲法保障;疑慮:基本法多屬宣示性,實質效果取決於後續立法,授權行政院訂命令的範圍是否過寬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基本法是框架法,真正落地要看後續子法,可持續追蹤離島基本法的立法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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