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增訂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四,授權未來制定「離島基本法」作為離島(澎湖、金門、馬祖)權益保障的上位法源,比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架構。並規定在離島基本法完成立法前,行政院須先訂定保障離島人民權益的特別法規命令。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離島地區可望取得較完整的法制保障框架,落實憲法增修條文對澎湖、金門、馬祖人民的特別保障,並在過渡期間有行政命令銜接。
主要影響對象
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地區人民與相關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授權制定離島基本法,並規定離島基本法立法前由行政院訂定保障離島人民權益之特別法規命令。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離島目前僅有離島建設條例,缺乏完整法體系,增訂上位法源可落實憲法保障;疑慮:基本法多屬宣示性,實質效果取決於後續立法,授權行政院訂命令的範圍是否過寬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基本法是框架法,真正落地要看後續子法,可持續追蹤離島基本法的立法進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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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4-04-18
委員會審查2025-01-13
委員會審查2025-05-19
委員會審查2025-06-02
委員會發文2025-06-06
案由
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鑑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規定,已有二十餘年之久,然該項規定後段「對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之特別保障」規定從未見實質有效討論。原住民族有「原住民族基本法」為框架之上位法源,藉以授權制定保障原住民族之各項權益之法制規定,反觀金門、馬祖及澎湖地區,僅有「離島建設條例」一部法令,此實與原住民族完整法體系不相比擬。爰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增訂授權制定離島基本法,以為上位法源,藉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之保障規定。同時考量離島基本法制定需時較長,故在離島基本法未完成立法前,如涉及有關離島人民之權益事項,行政院須訂定規制離島人民之特別保障法規命令。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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