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提案指氣候變遷下極端氣候造成的病蟲害,以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侵害農作物情形日益嚴重,現行救助多依行政命令辦理、保障不足。本案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把農業天然災害範圍明定於法律,納入氣候異常所致病蟲害及保育類野生動物造成的災害或損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農民因病蟲害或保育類野生動物受損時,救助將有明確法律依據,制度明確性與法律安定性提升。
主要影響對象
受病蟲害或保育類野生動物危害的農民,以及農業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增訂第十九款,明定天然災害包括氣候異常所致病蟲害及保育類野生動物造成的災害或損害。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升救助制度法律位階、回應氣候變遷與動物危害、保障農民生計;疑慮:救助範圍擴大增加財政支出,損害認定與和保育政策的平衡須有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災害救助範圍與認定標準如何訂,是農民能否實際受惠的關鍵。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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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5-15,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15,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謝衣鳯等18人,鑒於近年氣候變遷影響日益顯著,極端氣候事件頻繁發生,導致農業病蟲害災情增加,並造成農業生產重大損失;另保育類野生動物侵害農作物情形亦日趨嚴重,對農民生計及農業經營穩定造成衝擊。現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制度,雖已透過行政命令納入相關災害類型,惟仍欠缺對農民之周全保障。為健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制度,提升法制明確性,並維持農業生產穩定,爰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尚未就農業天然災害之範圍作明確定義,實務係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範相關災害類型。惟涉及農民災害救助權益之重要事項,仍有提升至法律位階之必要,以強化制度明確性與法律安定性。
二、近年受氣候變遷影響,高溫、低溫、豪雨及長時間降雨等極端氣候事件頻繁發生,導致部分地區發生大面積病蟲害,對農業生產及糧食安全造成顯著衝擊。另依農業部統計,病蟲害造成之農業損失,亦已成為常見之天然災害救助類型之一,顯示現行制度有納入明文規範之必要。
三、現行對於野生動物造成之農業損害,制度上仍以防治措施為主要因應方式,惟近年保育類野生動物侵害農作物情形日益嚴重,已對農民生計及農業經營穩定造成實質影響。為健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制度,爰增訂第十九款,明定天然災害包括氣候異常所致病蟲害,以及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造成之災害或損害,以保障農民權益並維持農業生產穩定。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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