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4040000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4-1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九條,針對農地非法回填土石方行為訂定加重處分機制,強化土地所有權人與實際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及恢復原狀強制力。提案背景為美濃等農業重鎮屢見大規模非法棄土。
能幫助到什麼
主張可加重對農地非法棄土回填的處罰、強化恢復原狀,守護農地環境與農地農用目標。
主要影響對象
農地所有權人、非法棄土行為人、農地周邊居民及農業與環境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九條,方向為對農地非法回填土石方建立加重處分機制並強化土地所有權人與行為人責任及恢復原狀義務;詳細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罰鍰不足嚇阻暴利棄土、缺乏即時恢復原狀強制力,應加重處分並強化責任;疑慮:關注土地所有權人連帶責任的認定是否波及無辜地主,以及與其他環境法規的競合。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連帶責任條款常引發地主責任範圍討論,可留意完整條文界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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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近年來,營建剩餘土方遭非法棄置或回填於農業用地之情形日益嚴重,部分行為人藉由農地管理與廢棄物管制法制之間的落差,將農地作為營建土方之去化場所,致使農地遭長期覆蓋、土壤性質劣化,進而造成農業生產功能與自然生態受到不可回復之破壞。尤其高雄美濃等農業重鎮,屢見不法業者利用土地所有權人管理疏漏,進行大規模非法棄土,顯見現行「農業發展條例」針對農地違法變更使用之處罰,多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之處理方式,因罰鍰數額不足,針對具暴利性質之非法棄土行為難生嚇阻效果,更缺乏即時恢復原狀之強制力。為守護農地環境安全,落實農地農用之國土目標,針對農地非法回填土石方行為訂定加重處分機制,強化土地所有權人與實際行為人之法律責任,爰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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