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九條,針對農地非法回填土石方行為訂定加重處分機制,強化土地所有權人與實際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及恢復原狀強制力。提案背景為美濃等農業重鎮屢見大規模非法棄土。
能幫助到什麼
主張可加重對農地非法棄土回填的處罰、強化恢復原狀,守護農地環境與農地農用目標。
主要影響對象
農地所有權人、非法棄土行為人、農地周邊居民及農業與環境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九條,方向為對農地非法回填土石方建立加重處分機制並強化土地所有權人與行為人責任及恢復原狀義務;詳細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罰鍰不足嚇阻暴利棄土、缺乏即時恢復原狀強制力,應加重處分並強化責任;疑慮:關注土地所有權人連帶責任的認定是否波及無辜地主,以及與其他環境法規的競合。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連帶責任條款常引發地主責任範圍討論,可留意完整條文界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