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針對農地遭違法堆置、填埋或回填營建廢棄物(如高雄美濃、馬頭山等)的情形,本案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九條,增訂農地非法堆置、填埋不適合種植物質的處罰,並明定行為人須限期回復土地原狀。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加重農地違法棄置廢棄物的處罰並課予回復原狀義務,有助維護農地土壤品質、水土保持與農業生產環境。
主要影響對象
農地地主、租用或使用農地者、營建廢棄物相關業者,以及受影響的農業環境與在地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九條,增訂對農地非法堆置、填埋或回填不適合作物種植物質之處罰規定,並明定行為人負有限期回復土地原狀之義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農地違法棄置具暴利、現行罰則不足應加重並要求回復;疑慮:罰則與認定標準是否明確、回復原狀義務的可行性、各法重複規範的協調。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常與山坡地、水保法同批提出,建議對照三案看農地與山坡地違法棄置的分工與罰則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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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陳菁徽、鄭天財Sra Kacaw、徐巧芯等18人,有鑑於近年農地遭違法堆置、填埋或回填營建廢棄物之情形屢見不鮮,尤以高雄美濃、馬頭山等地區情況極為嚴重,不僅影響環境景觀與地方發展,更嚴重損害農地土壤品質、水土保持及農業生產環境。惟現行《農業發展條例》對於農地違法使用之處罰規範尚嫌不足,以致非法棄置、回填等具暴利性質之違法行為日益猖獗,難以發揮實質嚇阻效果。為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守護農用土地正義,並有效遏止不法濫用農地行為,爰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除增訂於農地非法堆置、填埋或回填不適合作物種植物質之處罰規定外,並明定行為人負有於期限內回復土地原狀之義務,以健全農地管理制度,維護國土資源及自然生態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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