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選舉權年齡定為二十歲。本草案主張下修至十八歲,使選舉權年齡與民法成年、刑事與納稅等義務年齡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讓年滿十八歲、已須負完全法律責任與義務的青年取得地方及立委等公職選舉的投票權,主張可使權利與義務相符。
主要影響對象
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的青年、各政黨與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權責對等、與民法公投法接軌、順應國際多數民主國家十八歲投票潮流;疑慮:憲法第一三○條的「二十歲」可能形成限制,下修恐須經修憲程序方為穩妥。
政治雷達小叮嚀
投票年齡涉及憲法條文,留意修法路線與是否需配合修憲的後續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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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5-15,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15,2026-05-1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蘇清泉等16人,鑑於我國年滿十八歲之青年,依現行法律已具完全行為能力並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惟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仍將選舉權年齡定為二十歲,致權利與義務顯不相當。多數民主國家早已將選舉權年齡下修至十八歲,顯示賦予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已為當代民主政治之普遍價值,為完善青年參政權利,並順應國際民主發展趨勢,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年齡下修至十八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民法》已將成年年齡下修至十八歲,《公民投票法》亦已賦予十八歲國民行使公民投票權。現行制度下,十八歲青年在刑事、民事責任,以及稅務、兵役等義務上,均被視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惟其選舉權之行使仍受限制,致使權利與義務顯失衡。為促使十八歲成年國民之權責相符,確有檢討並修正相關規定之必要,以保障青年之參政權利。
二、《憲法》第一百三十條關於「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之規定,法律學界有見解認為,基於保障人民權利之憲法宗旨,該條文應解為「選舉權之最低年齡保障」,其立法意旨在於防止國家剝奪二十歲以上國民之選舉權,而非限制立法者不得透過修法,進一步賦予十八歲國民選舉權。是以,立法機關基於擴大民主參與之目的,下修投票年齡,應屬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並不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意旨。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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