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選舉權年齡定為二十歲。本草案主張下修至十八歲,使選舉權年齡與民法成年、刑事與納稅等義務年齡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讓年滿十八歲、已須負完全法律責任與義務的青年取得地方及立委等公職選舉的投票權,主張可使權利與義務相符。
主要影響對象
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的青年、各政黨與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權責對等、與民法公投法接軌、順應國際多數民主國家十八歲投票潮流;疑慮:憲法第一三○條的「二十歲」可能形成限制,下修恐須經修憲程序方為穩妥。
政治雷達小叮嚀
投票年齡涉及憲法條文,留意修法路線與是否需配合修憲的後續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