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下修為十八歲。提案理由為呼應國際青年主流化共識、促進青年公共參與並落實青年賦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十八歲以上青年可取得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權,擴大青年參政管道。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年滿十八歲至未滿二十歲的青年選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本案無附詳細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促進青年公共參與、落實青年賦權、符合國際趨勢;疑慮:憲法明定二十歲選舉權,以修法下修的合憲性與程序存有爭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主題有多版本提案,留意審查時是否併案處理,國會雷達會追蹤後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