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以落實青年參與公共事務、回應民主發展趨勢。
能幫助到什麼
讓十八歲青年取得地方公職與立委等選舉的投票權,主張回應青年參政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的青年、各政黨與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原文未附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青年參政、回應民主發展趨勢;疑慮:憲法年齡規定下修是否須經修憲、各版本如何整併。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提案人的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版本相呼應,可一併留意審查進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