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以落實青年參與公共事務、回應民主發展趨勢。
能幫助到什麼
讓十八歲青年取得地方公職與立委等選舉的投票權,主張回應青年參政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的青年、各政黨與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原文未附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青年參政、回應民主發展趨勢;疑慮:憲法年齡規定下修是否須經修憲、各版本如何整併。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提案人的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版本相呼應,可一併留意審查進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王美惠、黃捷等17人,為落實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回應民主發展趨勢,將我國公民投票權與選舉權年齡由現行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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