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有選舉權國民的年齡下修至十八歲。提案理由為多數民主國家如美、英、日已將投票年齡訂為十八歲,因應國際趨勢。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十八歲以上青年可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擴大選民基礎與青年代表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年滿十八歲至未滿二十歲的青年選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改為十八歲;本案無附詳細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美英日等民主國家投票年齡接軌、因應國際主流趨勢;疑慮:憲法規定二十歲選舉權,單以修法調降的合憲性與程序仍有不同意見。
政治雷達小叮嚀
投票年齡下修涉憲法門檻,留意是否與其他同案併審,國會雷達持續關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