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理由為十八歲國民已須負刑責、納稅、服兵役,權利與義務不對等。
能幫助到什麼
讓已被國家視為具備完整社會責任的十八歲青年取得公職選舉投票權,主張回應民主發展趨勢。
主要影響對象
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的青年、各政黨與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權利義務對等、回應民主發展趨勢、落實青年參政;疑慮:憲法年齡規定的下修路線、是否須配合修憲。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提案人的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版本成套提出,可一併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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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徐富癸、王美惠等16人,為回應民主發展趨勢,將我國公民投票權與選舉權年齡由現行20歲下修至18歲,以落實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我國現行法律已普遍承認18歲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年齡。年滿18歲之國民,依法須負擔刑事責任、可從事勞動、依法納稅、服兵役,顯示其已被國家視為具備完整社會責任之主體。然而,投票權卻仍限制於20歲以上之國民,權利與義務不對等,有修正之必要。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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