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理由為十八歲國民已須負刑責、納稅、服兵役,權利與義務不對等。
能幫助到什麼
讓已被國家視為具備完整社會責任的十八歲青年取得公職選舉投票權,主張回應民主發展趨勢。
主要影響對象
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的青年、各政黨與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權利義務對等、回應民主發展趨勢、落實青年參政;疑慮:憲法年齡規定的下修路線、是否須配合修憲。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提案人的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版本成套提出,可一併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