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9630000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
最新進度
2026-06-0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公職人員選舉的選舉權年齡從現行年滿二十歲下修為年滿十八歲。提案理由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已降為十八歲,使青年的權利與義務相對稱。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年滿十八歲至未滿二十歲的青年將取得地方與立委等公職人員的投票權,有助於擴大青年公共參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年滿十八歲至未滿二十歲的青年選民,以及選務與政黨。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具選舉權的年齡門檻由「年滿二十歲」改為「年滿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民法成年年齡接軌、符合國際下修投票年齡趨勢、落實世代正義與青年賦權;疑慮: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十歲選舉權,單以修法下修是否合憲、是否須走修憲存在不同見解。
政治雷達小叮嚀
投票年齡涉及憲法層級爭議,留意後續是修法或修憲路徑,國會雷達持續追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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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林思銘、黃建賓、游顥、林沛祥、廖偉翔、王鴻薇等18人,有鑑於我國青年人自年滿十八歲,於《刑法》規定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且依最新《民法》修正並已施行之相關規定,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並須負擔責任、義務,惟依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年滿二十歲得行使選舉權,致使權利及義務不對稱。為落實世代正義,健全民主體制發展,完善青年選舉權,俾符世界民主潮流,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立法院於109年三讀通過《民法》修正,年滿十八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且《公民投票法》亦賦予十八歲國民行使公民投票權。於刑事、民事責任及稅務、兵役等義務上,年滿十八歲青年均依法有完全行為能力且負擔責任、義務,但選舉權之行使卻受限,致生權利及義務顯不相當之情狀。
二、國際上多數民主國家,以調降選舉年齡至十八歲為趨勢,爰此,為求年滿十八歲之成年人之權責相符,以因應整體法秩序與國際潮流,實現保障我國青年權利。
三、依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所定,二十歲有依法選舉權,是否為限制國民須年滿二十歲始有選舉權,仍容有疑義。有法律學界論者稱,按保障人民權利之宗旨,《憲法》規定為「選舉權之最低年齡下限」,旨在防止國家剝奪二十歲以上國民之選舉權,非限制立法者修法賦予十八歲青年人之國民選舉權。立法機關基於擴大民主參與之目的,透過修法下修投票年齡,屬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合乎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意旨。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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