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公職人員選舉的選舉權年齡從現行年滿二十歲下修為年滿十八歲。提案理由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已降為十八歲,使青年的權利與義務相對稱。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年滿十八歲至未滿二十歲的青年將取得地方與立委等公職人員的投票權,有助於擴大青年公共參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年滿十八歲至未滿二十歲的青年選民,以及選務與政黨。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具選舉權的年齡門檻由「年滿二十歲」改為「年滿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民法成年年齡接軌、符合國際下修投票年齡趨勢、落實世代正義與青年賦權;疑慮: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十歲選舉權,單以修法下修是否合憲、是否須走修憲存在不同見解。
政治雷達小叮嚀
投票年齡涉及憲法層級爭議,留意後續是修法或修憲路徑,國會雷達持續追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