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理由為與民法成年、公投法及甫施行的青年基本法的十八歲基準接軌。
能幫助到什麼
讓十八歲青年取得地方公職與立委等選舉的投票權,主張可完成青年基本法要求的法制銜接、落實青年參政。
主要影響對象
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的青年、各政黨與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原文未附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民法公投法青年基本法接軌、世代正義、國際潮流;疑慮:憲法規定的下修可能須經修憲,否則效力存疑。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多件不同黨團提出的同主題版本並存,可留意各版本差異與整合進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