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理由為與民法成年、公投法及甫施行的青年基本法的十八歲基準接軌。
能幫助到什麼
讓十八歲青年取得地方公職與立委等選舉的投票權,主張可完成青年基本法要求的法制銜接、落實青年參政。
主要影響對象
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的青年、各政黨與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原文未附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民法公投法青年基本法接軌、世代正義、國際潮流;疑慮:憲法規定的下修可能須經修憲,否則效力存疑。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多件不同黨團提出的同主題版本並存,可留意各版本差異與整合進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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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5-15,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15,2026-05-1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王鴻薇、廖偉翔、羅智強等21人,有鑑於現行「公民投票法」前於107年修正時,已將公民投票權之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且民法成年年齡已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與應負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之年齡一致,是國內法制以十八歲作為國人權利義務行使年齡之規範基準,已成為社會各界多數共識。又《青年基本法》已於115年1月21日公布施行,該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政府應保障年滿十八歲之青年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並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備相關法制。惟現行制度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選舉年齡仍為二十歲,未能與民法、公投法、青年基本法等法規範相互銜接。再者,調降選舉投票年齡為當前世界潮流,有助提高年輕世代參與公共事務,落實世代正義,促進民主制度之健全發展,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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