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理由為二○二三年民法成年已下修十八歲,主張選舉權應一併調整以維持法律一致性。
能幫助到什麼
讓已具完全行為能力與法律義務的十八歲青年取得公職選舉投票權,主張弭平各法成年定義落差。
主要影響對象
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的青年、各政黨與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法律體系評價一致、權利義務對等、青年主流化的國際共識;疑慮:憲法第一三○條的解讀是否足以支撐僅修法下修、是否需修憲。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對憲法條文提出特定解釋,可留意審議時對修法或修憲路線的辯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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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5-15,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15,2026-05-1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7人,為落實世代正義並深植青年參政權,健全公民社會之發展,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擬將投票年齡調降至十八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民法》成年年齡已於二○二三年正式下修至十八歲,象徵青年在法律地位上已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應負擔完整之法律義務。基於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選舉權之行使不應獨漏,方能確保法律體系之評價一致性。
二、針對《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所定之二十歲選舉權門檻,現代憲政思潮多主張該規範係屬對參政權之「最低限度保障」而非「僵化限制」。理應隨社會結構變遷與公民素養提升,適時調整參政年齡,以符合民主發展之現狀。
三、綜觀國際趨勢,「青年主流化」已成全球民主國家共識。透過賦予十八歲青年投票權,除能鼓勵年輕世代參與公共事務,亦能使政策制定更具前瞻性與世代包容力,此乃落實主權在民之具體實踐。
四、綜上所述,為弭平法律間成年定義之落差,並落實青年參政之願景,亟需修正現行規範。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年齡下修為十八歲。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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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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