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理由為二○二三年民法成年已下修十八歲,主張選舉權應一併調整以維持法律一致性。
能幫助到什麼
讓已具完全行為能力與法律義務的十八歲青年取得公職選舉投票權,主張弭平各法成年定義落差。
主要影響對象
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的青年、各政黨與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法律體系評價一致、權利義務對等、青年主流化的國際共識;疑慮:憲法第一三○條的解讀是否足以支撐僅修法下修、是否需修憲。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對憲法條文提出特定解釋,可留意審議時對修法或修憲路線的辯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