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理由強調十八歲已須負完全刑責、服兵役、可應考服公職,投票權卻仍受限,主張權利義務不對等。
能幫助到什麼
讓承擔刑事責任、兵役等義務的十八歲青年取得公職選舉投票權,主張保障年輕世代參政權。
主要影響對象
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的青年、各政黨與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權利義務對等、可應考服公職卻不能投票之失衡、國際九成國家為十八歲的潮流;疑慮:憲法年齡規定的下修路線、是否須配合修憲。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多件同主題草案並列,留意委員會是否將各版本合併處理。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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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6人,鑑於近年來公民意識已漸覺醒,年滿十八歲之年輕世代對國家關心的程度、對政治的見解與分析已相當成熟,而為健全我國青年政策之基本原則與制度架構、青年年齡定義、積極完備十八歲公民權《青年基本法》已於今年(115年)1月公布施行。惟查我國的年輕人年滿十八歲就須負完全刑事責任,男子必須服兵役,然因為《憲法》的規定,他們並沒有投票的權利。環視全世界高達九成多的國家,包括民主國家與新興民主國家在內,皆為十八歲就有投票權,這已經是世界潮流。據英國經濟學人智庫報告,全世界七十六個「完全民主」或「部分民主」的國家中,只有臺灣、新加坡、馬來西亞、突尼西亞投票年齡要滿二十歲。其次,內政部民政表示,2011年內政部座談會,多數的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代表都贊成調降選舉年齡。又,2015年朝野也曾贊成下修投票年齡,2016年12月立法院也初審通過「降低公投年齡至18歲」。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年輕世代公民參政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健全我國青年政策之基本原則與制度架構、青年年齡定義、積極完備十八歲公民權《青年基本法》已於今年(115年)1月公布施行。
二、鑒於近年公民意識已漸覺醒,年滿十八歲之年輕人,其對國家關心的程度、對政治的見解與分析已相當成熟,惟查我國的年輕人,年滿十八歲就須負完全刑事責任,男子必須服兵役,然因為《憲法》的規定,他們並沒有投票的權利。環視全世界高達九成多的國家,包括民主國家與新興民主國家在內,皆為十八歲就有投票權,這已經是世界潮流。據英國經濟學人智庫報告,全世界七十六個「完全民主」或「部分民主」的國家中,只有臺灣、新加坡、馬來西亞、突尼西亞投票年齡要滿二十歲。其次,2015年,朝野也曾贊成下修投票年齡,2016年12月,立法院更初審通過「降低公投年齡至18歲」。
三、按《刑法》與《兵役法》規定,年滿十八歲就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服兵役,但投票權卻要等到二十歲才有,這明顯是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其次,依照《公務人員考試法》只要年滿十八歲就能「應考試、服公職」,報考一般公務員或司法官考試,試問,為何足以擔任公務員和司法官的人,還不能有投票權?內政部民政司表示,2011年內政部座談會,多數學者專家與政府代表都贊成調降選舉年齡。
四、所謂投票年齡,指在公眾選舉中具有投票權的公民的最低年齡資格。環視現時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包括民主先進國家、新興民主國家的投票年齡皆為十八歲,這已經是世界潮流,奧地利甚至降到十六歲。又根據美國政府單位指出,在235個國家中,有216國投票年齡低於二十歲;歐洲、美國及泰國、菲律賓等國家,都是十八歲就有投票權,非常普遍。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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