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理由強調十八歲已須負完全刑責、服兵役、可應考服公職,投票權卻仍受限,主張權利義務不對等。
能幫助到什麼
讓承擔刑事責任、兵役等義務的十八歲青年取得公職選舉投票權,主張保障年輕世代參政權。
主要影響對象
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的青年、各政黨與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權利義務對等、可應考服公職卻不能投票之失衡、國際九成國家為十八歲的潮流;疑慮:憲法年齡規定的下修路線、是否須配合修憲。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多件同主題草案並列,留意委員會是否將各版本合併處理。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