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聚焦廢棄物流向管控不足與原鄉非法棄置風險。導入電子圍籬等科技執法蒐集流向資料並優先補助原住民族地區、在生態與原民地區犯罪者加重刑度,並提前啟動債權保全、要求提出非法場址處置計畫且納入部落諮詢。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用科技工具掌握廢棄物去向、嚇阻在環境敏感與原鄉地區的非法棄置,並讓部落對自身環境的復原方式有知情參與權。
主要影響對象
廢棄物清除處理義務人、原住民族地區居民與部落、地方環保與執行機關、相關土地所有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之一(科技工具蒐集流向、優先補助原民地區)、第四十六條(敏感與原民地區犯罪加重刑至二分之一)、第七十一條(提前假扣押、非法場址處置計畫書納部落諮詢)、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二(土地所有人等之配合義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流向管控不足與原鄉受害嚴重,科技執法、加重刑責與部落諮詢可兼顧效能與環境正義;疑慮:科技蒐證的隱私與比例、加重刑度的適用標準、諮詢程序與工程時程的協調仍需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含科技執法與原民諮詢設計,建議同時關注隱私保障與部落參與的具體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委員會審查2026-05-18
委員會審查2026-05-21
委員會發文2026-06-04
委員會發文2026-06-05
案由
本院委員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黃仁、蘇清泉等17人,針對廢棄物流向管控之機制不足及非法棄置廢棄物導致原鄉環境風險等社會高度關心議題,提出相對應之廢棄物管理機制,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第十條之一: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增訂主管機關得裝設或利用監視攝錄系統及其他科技工具蒐集、掌握廢棄物流向資料,並優先補助原住民族地區建置。(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二、第四十六條:加重環境損害刑責,於主管機關公告之生態、資源利用環境敏感、原住民族地區內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
三、第七十一條:提前啟動債權保全程序,令處置義務人限期清除、處理及改善環境,並載明不依限履行將代履行及估計代履行費用數額之行政處分送達後,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令處置義務人提出「非法場址處置計畫書」。處置計畫書應納入「部落諮詢機制」,因廢棄物清理計畫涉及大規模機具進場或土地翻動,應尊重原鄉部落對環境復原方式之知情參與權。(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
四、第七十一條之二:考量土地資源之有限性,定明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處置義務人所採相關環境復原措施之配合義務。(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二)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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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廢棄物清理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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